案情簡介:袁某原系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2015年12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該勞務派遣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為袁某辦理了退工手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至2016年1月。
2016年1月4日,袁某與某配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配件公司于2016年1月份曾為袁某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已為袁某繳納了2016年1月份的費用,故配件公司無法再為袁某繳納1月份的費用。
2016年1月20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時左手受傷。
2016年2月起,配件公司為袁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由于社會保險繳納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而用工單位是配件公司,兩者主體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對于袁某的工傷不予理賠,最終導致袁某與兩家公司發生訴訟。
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造成傷害而構成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最終判決由配件公司承擔袁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法官提醒:鑒于目前社會保險繳納機制是按月繳納,在實踐中就會存在某段期間內勞動者已經在新用人單位工作,而社會保險仍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的情形。
在現有政策不變的情形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避免此段期間建立新的勞動關系,或者先咨詢當地社保局是否可以先進行工傷繳納備案,如果可以,一經錄用,立即辦理工傷備案,避免風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