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2年4月6日,重慶H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李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H勞務公司將其承包的重慶軌道交通六號線大竹林車輛段綜合大樓火災報警系統安裝工程分包給李某進行施工。2012年4月中旬,朱某到李某承包的上述工程施工工地從事消防安裝工作。2012年10月29日,朱某在工地上受傷。2013年1月22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朱某受傷為工傷。2013年5月20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朱某為九級傷殘,無護理依賴。后朱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由H勞務公司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重慶北部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H勞務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審判:H勞務公司將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施工,李某招用朱某到施工工地從事消防安裝工作,朱某的工資發放主體系李某而非H勞務公司,朱某在涉案工地工作具有階段性、臨時性的特征,且不受H勞務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也并未從事H勞務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不應認定H勞務公司與朱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中,H勞務公司違法將其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朱某由李某招聘到施工工地從事承包業務時受傷,且已被認定為工傷,故H勞務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
裁判要旨: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但如果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該用工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